鄂质计所发〔2017〕19号 签发人:姜伊萍
鄂尔多斯市产品质量计量检测所关于落实
停征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收费决定的通知
各客户: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以及《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取消或停征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决定的通知》(国质检财函〔2017〕140号)的要求,现将鄂尔多斯市产品质量计量检测所(以下简称“我所”)停征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收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时间和停征范围
自2017年4月1日起,我所停征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收费。
二、强制检定工作业务办理流程
1.我所受理强制检定服务的对象包括:鄂尔多斯市内各旗区产品质量计量检测所,以及经过我所审核确认的企事业单位。
2.上述单位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送检前或送检时,按照以下流程执行:
(1)申请计量标准器具的强制检定时,请提供有效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或最高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2)申请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时,用户必须提供本所出具的上一周期检定证书。
(3)申请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无法提供上一周期检定证书的,必须持当地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核定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备案表我所方可受理。
3.维持原检定关系不变。原来由各旗计量检定机构(授权机构)以及其他机构检定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仍然由原机构承担检定工作。
4.对于未持有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审核通知单的不属于强制检定范围内的计量器具,我所将按照非强制检定相关业务受理。
5.在送检时对送检计量器具信息进行核对,确保送检仪器中除国家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审核单据以外的仪器均属于非强制检定项目,并签字确认。
6.需要现场检定的服务,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关于规范内蒙古自治区计量检定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16〕1050号)文件执行。
7.检测相关事宜均以国家计量行政管理部门要求为准。
三、执行时间以前的业务办理
2017年4月1日前受理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业务,如送检尚未缴费的,应按规定足额征收,我所按照相关规定依据相关法规全额上缴国库。
鄂尔多斯市产品质量计量检测所
2017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