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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质监局关于对在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依法实施登记备案和依法开展检定的通知
作者: 来源: 撰写日期:2017-04-27 18:57

 

各旗市场监管局(工商和质监局)、各直属分局,市质计所,各建标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强制检定工作,加强法制计量的实施和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要求,结合国家质检总局下发《关于贯彻落实取消或停征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决定的通知》(国质监财函2017140号)停征强制检定收费的要求,为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和周期检定,提高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受检率和合格率,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在用强检计量器具依法备案管理和强制检定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法制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强制检定工作统一实施监督管理,并按照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指定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6年修改)》第十一条“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周期检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五条“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将其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报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第七条“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 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使用加强管理,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保证按照周期进行检定。”

全市各有关单位要依法认真执行上述法律、法规规定。

二、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备案管理

(一)备案范围

凡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和范围》(见附件1)并且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的工作计量器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进行依法备案;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进行备案。

(二)备案要求

1.市各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工作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均应实施强检工作计量器具备案。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将其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并填写《鄂尔多斯市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备案表》(见附件2),将电子版和纸质版(一式三份)报送至当地旗市场监管局(工商和质监局)、区质监分局备案。届时备案表旗区局、使用单位各留一份,由使用单位申请强制检定时给检定机构一份。

2.各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备案后发生企业名称地址变更、已备案的计量器具发生使用状况变化(如:使用领域、损坏报废等)需于变更(变化)之日起15日内交回原使用单位留存的备案登记表及时进行重新备案。

    3.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备案工作由使用单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进行登记造册,报市质监局备案(一式三份)。

三、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检定管理

(一)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

1.全市各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及个人应加强在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管理,明确计量专兼职人员,建立强检计量器具台帐及档案,对强检计量器具申请周期检定。

2.使用单位及个人对已经旗区局强制检定备案的计量器具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检定机构实施强制检定,检定机构要严格执行(国质监财函2017140号)的要求暂停收取强制检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其它计量器具按国家非强制检定、校准规定进行。

(二)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检定工作要求

1.各计量检定机构负责授权范围内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工作,鄂尔多斯市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授权开展的强制检定项目见附件3

2.各计量检定机构要严格执行计量检定规程,做到数据准确,结论准确。在做好检定工作的同时,努力提高检定服务质量,做到用户放心满意;各计量检定机构要建立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数据库,全力做好全市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工作,进一步提高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受检率和合格率。

四、提高依法行政意识,确保履职到位

(一)各旗区局(分局)对辖区内强检计量器具切实履行监管职责,通过开展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备案管理,建立健全本旗区计量器具信息动态管理系统。对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企业、商场、医院、眼镜店等企事业单位在用强检计量器具进行全面登记和分类建档,全面建立辖区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备案及检定情况动态管理信息库。

(二)各旗区局(分局)要与旗、市计量检定机构充分对接协调,按有关规定指定使用单位申请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周期检定,实现辖区强检计量器具的受检率稳步提高。

(三)各旗区局(分局)要加强对各自辖区内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监督检查。对拒不按规定登记备案和申请强制检定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未经强检、超期使用或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单位,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可依据《计量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和《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可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四)强检计量器具备案工作及其建档情况和受检率将列入市局对各旗区局(分局)年度工作考核任务指标进行重点考核。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及范围.xls

      附件2:鄂尔多斯市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备案登记表.xls 

      附件3:鄂尔多斯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建标情况汇总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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